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合谋抢劫,造成被害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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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5日,潘年补伙同杨木昌、杨汉科、刘某密谋,欲通过抢劫何某随身携带的保险柜钥匙劫取饶州旅馆406房内的保险柜内财物。同年6月16日21时许,杨汉科、刘某登记入住饶州旅馆505房,随后杨木昌也进入505房间准备作案。潘年补将旅馆的木梯放在饶州旅馆四、五楼之间的楼梯口给同伙作案用,并在一楼望风。当晚24时许,杨木昌、杨汉科、刘某利用木梯进入406房间,盗得迪比特6588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60元)及少许零钱。不久,潘年补前来通报何某将要上楼。何某进入406房间后,杨木昌、刘某将何某按在床上掐颈,杨汉科拿衣架线捆绑何某的双手、双脚,杨木昌、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何某嘴、鼻子封住,抢走保险柜内的人民币22000元、港币300元,然后3人逃离现场。何某因手脚捆绑、嘴鼻被封、被掐颈,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6月17曰上午杨木昌分给潘年补赃款人民币5500元现金。潘年补案发后仍在饶州旅馆上班,几天后外逃。2019年4月6日,潘年补到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石河子派出所17号便民警务站投案。潘年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王震律师解答:
潘年补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潘年补自动到案,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潘年补参与抢劫的策划并积极实施了本案犯罪,潘年补的分赃数额印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认定潘年补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潘年补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和封某等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且有自动到案情节,量刑上可适当轻于同案犯。潘年补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认定为累犯。
王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震律师,常州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现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执业以来,以“诚信执业、精益求精”为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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