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9月20日,陈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到道县××镇××路段的治超站,帮治超站老板严某测试动态板仪器。陈某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来回测试了九次,测试过程中,严某一直在指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陈某甲驾车测试第十次的时候,将站在车辆后面的严某撞倒,造成严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9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案发后,陈某甲于9月20日主动报警投案。陈某甲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邹秀丽律师解答:
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邹秀丽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佳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律协民诉委委员。
业务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征地拆迁、建设工程、婚姻继承类民商事案件及经济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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