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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房产,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0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换言之,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狭义的侵占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换言之,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狭义的侵占行为。

网友咨询:

榆树建筑工程处系集体企业。王银祥任榆树建筑工程处处长(企业法定代表人)。4月,在该企业改制过程中,王银祥利用职务之便,对应当申报评估的五处无籍房屋和两处有产权房屋不予申报,并于改制结束后,通过吉林市无籍房确权及有产权房更名的方式,将上述七处房产变更到王银祥任法定代表人的吉林海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亲属王某某的名下。经评估,七处房产总价值人民币973,479.84元。案发后,王银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王银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贺洋律师解答:

七处房产虽未在榆树建筑工程处资产账目上体现,但不能改变该七处房产是榆树建筑工程处的集体财产这一本质属性。王银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王银祥在公安机关调查本案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贺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年专注处理各类经济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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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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