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群殴他人,造成被打者死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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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23时许,陈某3邀刘永东、李明珍以及李某、陈某2等武平老乡一同到龙岩市新罗区娱乐会所二楼至尊66号包厢喝酒唱歌,当时包厢内还有陈某1、王某等人,随后兰某、潘某等人也先后来到包厢。钟某于次日凌晨零时39分到上述包厢喝酒唱歌。凌晨1时许,陈某3与钟某酒后因唱歌等琐事发生争吵。陈某3遂冲上前去殴打钟某,刘永东、李明珍见状也冲上去帮助陈某3一同殴打钟某,致钟某头面部流血受伤,后被旁人劝开。
凌晨1时58分,陈某3、刘永东、李明珍及陈某2四人到会所门口的停车场准备坐车离开。2时许,钟某在陈某1等人的陪同下也到会所门口。钟某在门口处推了陈某1一下,陈某3与钟某再次发生口角,随即冲上前殴打钟某,二人推搡几下后被拉开,后陈某3又上前踹了钟某腿部一脚又被拉开。
当时,刘永东冲上前用拳头多次用力击打钟某头面部,用腿撞击钟某腹部。陈某3也上前殴打钟某头面部多次,直至钟某倒地。刘永东还上前踩了钟头部一脚。
钟某倒地后无法动弹。陈某3、刘永东、李明珍等人坐车离开。救护车于当日凌晨2时12分许到达现场,发现钟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钟某系头面部遭受钝物重复作用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刘永东、李明珍于6月21日先后到武平县公安局投案。
刘永东、李明珍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王雪楠律师解答:
刘永东、李明珍因琐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永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明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永东、李明珍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雪楠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毕业于苏州大学,执业以来,多次被评为盐城市司法局,射阳县司法局的先进工作者、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射阳电视台律师说法节目的主讲人,主要擅长民商法,行政法领域,担任多个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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