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员工参加团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
网友咨询: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去年7月20、21日,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参加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在马术训练中,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 公司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能算是工伤。
那么 郎女士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夏杰律师解答:
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 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本案中,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的目标和目的是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核心价值,同时,该公司强烈建议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团队建设活动一次。据此,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而郎女士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夏杰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担任十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二十多年的法律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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