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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并采用恶劣手段追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0月2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谨慎实施借贷行为,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证照的情况下实施多次、多人、高利的放贷行为及在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的行为均属于合同无效且可能涉嫌犯罪,借款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

谨慎实施借贷行为,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证照的情况下实施多次、多人、高利的放贷行为及在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的行为均属于合同无效且可能涉嫌犯罪,借款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2017年,诸琛、袁重庆、周斌、李煜、潘冰晶共同出资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等部门批准情况下,利用他人急需借款的心理,违法从事机动车质押、抵押贷款业务。以“押车零利息”等为诱饵,诱使签订“机动车质(抵)押合同”“借条”等协议,通过放款后直接收回或出借时直接扣除“手续费”“平台管理费”“查档费”“评估费”“GPS费”等费用的方式,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与被害人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后,对于未及时还本付息的,利用安装的GPS系统定位,用提前预留的钥匙将被害人车辆擅自开走、强行扣留,胁迫被害人偿还“债务”,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各种费用,或直接低价变卖车辆抵扣“债务”;强行拘禁无法偿还贷款的被害人并实施殴打。诸琛、袁重庆、周斌、李煜、潘冰晶几人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邵景全律师解答:

诸琛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车贷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惩处。

他们通过虚假手段,欺骗被害人;用提前预留的钥匙将被害人车辆擅自开走、强行扣留,胁迫被害人偿还“债务”,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各种费用,或直接低价变卖车辆抵扣“债务”;强行拘禁无法偿还贷款的被害人并实施殴打,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他们将会按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数罪并罚,受到刑法的处罚。

邵景全律师补充: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邵景全,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2001年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委员,丰台区律师协会民事研究会副主任,唐山市仲裁委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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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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