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学生查寝,体罚女生,致女生残疾,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继高校学生会“女干部”嚣张查寝被曝光之后,又现一13岁女生被“楼长”学姐罚150个下蹲致残被曝光,而生活老师在旁冷眼助威。这则新闻令人气愤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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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曝出在四川一中学内,一女生在查宿舍时,因在寝室发现零食,四川泸州一名中学生被罚150个下蹲致残,落下终身残疾,并且导致女生抑郁,而生活老师却在一旁冷眼旁观,这名女生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张思星律师解答:
这名女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名女生是中学生,还不满十四周岁,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这名女生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些罪名,因此,这名女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这名女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民事责任,应当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张思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件不分大小,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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