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王敏律师: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剥夺其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于股东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因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利于保障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的权益。那么如果股东瑕疵出资,公司能否以其瑕疵出资为由剥夺其知情权呢?
网友咨询:
股东在约定的实缴期限届满后仍然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能否拒绝其行使知情权?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解答:
股东知情权的基础在于股东资格,未丧失股东资格的,仍然具有股东知情权。即使是对于已到认缴期限而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也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因此也就不会影响其知情权的行使。当然,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且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情形,一旦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那么其就不再享有知情权。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王敏律师解析:
但是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且具有正当的目的,如具有通过行使知情权泄露公司经营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应当从以下方面判断: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王敏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开创了“政府全过程咨询服务-可研分析、政策咨询、审计咨询和法律咨询”的先河与“国有企业风险控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并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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