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有什么?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营管理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涉及到公司运营活动的评判依据,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重要性都不言而喻。那么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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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有什么?
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陆丽吏律师解答:
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明确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四、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
五、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
六、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陆丽吏律师解析:
“任意性规定”是指可以由当事人改变或变通,公司章程的另行约定可以排除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解读:
《公司法》中带有“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字样的为任意性规定。
未明确标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条款,不能当然推论为任意性规定。
例如,《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里“一人一票”的表决规定,在实践中,有公司推论该条款为任意性规定,从而对董事表决权设置“差别化投票机制”。在重大事项表决或决策出现僵局时,赋予某个董事(通常是董事长)拥有“额外一票”。个人对设置董事“额外一票”的做法不予认同。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十年,办案尽心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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