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李惠琦律师:电视播放罪犯的肖像,构成侵权吗?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那么当公共利益和私权相冲突时,应当如何平衡:肖像权的特殊情况,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否构成侵权呢?
网友咨询:
通缉令展示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肖像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
广东希曼律师事务所李惠琦律师解答:
通缉令展示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肖像并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因为是为了司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并且不具有赢利目的,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权利的限制: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的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地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李惠琦律师解析: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李惠琦律师:本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认真对待每一次咨询和委托,尽力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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