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广告只用半张脸是否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比较特殊的,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肖像权,如果要使用肖像权的话,是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的,不能够擅自来使用别人的肖像权,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网友咨询:
广告只用半张脸是否侵犯肖像权?
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欧向晖律师解答:
广告只用半边脸,如果侧脸能够辨认出你本人,就侵犯了肖像权。
公民的肖像权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还有特定性。虽然广告只用半边脸,但由于公民的嘴巴和脸型特征明显,熟悉的人看到这个广告后,很容易认出,因此,不论是局部使用还是全部使用,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欧向晖律师解析: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欧向晖律师简介
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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