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摄影师街拍路人侵犯肖像权吗?
近几年,互联网掀起了一阵街拍风。一次专业的街拍,必须捕捉到被拍者衣服的细节、搭配和牌子。像北京的三里屯、成都的太古里、上海的南京路,可以说都成了"帅哥美女们"街拍打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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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街拍路人侵犯肖像权吗?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张家强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包括肖像的制作权、公开权、使用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因此,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街拍”路人有可能侵犯肖像制作权。
肖像权不仅具有精神利益,而且还具有财产利益。就损害精神利益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等。就损害财产利益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张家强律师解析:
在得到被拍摄人许可的情况下,拍摄人公开涉及被拍摄人的肖像作品不仅需要考虑展示的目的、场合、内容等,还需要考虑展示的形式,如照片或者视频等。拍摄人在征得被拍摄人许可前,需要将该肖像作品可能涉及到对被拍摄人的精神利益方面的影响进行充分提醒和说明,并经过被拍摄人的确认。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拍摄人许可他人拍摄的权利的行使也是有边界的。
在没有得到被拍摄人许可时,拍摄人不得擅自公开涉及被拍摄人的肖像作品。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
实践中,有些拍摄人为了不侵犯肖像权,街拍图片在网上发布时将脸部模糊掉或者打马赛克等。该技术性处理可以规避一部分的法律风险,但是,有些街拍行为可能会捕捉到被拍摄人的服饰的细节、搭配和品牌等某些个性化的特征。因此,拍摄人在拍摄时应先取得被拍摄人的同意或者在公开前得到其同意,避免引起相关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张家强律师简介
张家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做事认真负责,思考缜密,工作态度严谨。成功代理过大量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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