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可否撤销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但是合同关系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拥有主张无效或者撤销合同权利的情形,第三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网友咨询:
第三人可否撤销合同?
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王岳峰律师解答: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人撤销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受害方的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人即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利。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即赠与人的撤销权利。
5、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是指在人身关系的法律范畴内权利人即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 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王岳峰律师解析:
撤销权的特点有哪些 撤销权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从性质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撤销权的上位概念, 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下位概念。“形成权者, 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 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撤销权, 谓依自己之意思表示, 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之权利, 即为形成权之一种。”
(2)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正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说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会被赋予合同的撤销权。
(3)撤销权是一种从权利。我们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当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之行使前提。也就是说,撤销权是附随于合同而产生的,是基于可撤销合同所产生的从权利。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撤销权是存在的,当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销,也就不会存在撤销权。
(4)撤销权是一种专属权利。撤销权是专属于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可撤销合同之利益受损人,而不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此外,撤销权不能转让,只能是属于合同当事人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转让给他人,但因合同权利之整体转让除外。
(5)撤销权受期限限制。因可撤销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如果该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自愿放弃行使撤销权,抑或长期不主张,法律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否则在合同生效后很长时间再提出撤销,就会不利于合同的效力确定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而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期限里行使,经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即告消灭。
王岳峰律师:中共党员,河北大学法律本科学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本科学位。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积累了大量刑事专业经验。熟悉了各类法律文书的精确书写,兼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了各类刑事、民商事等众多成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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