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内容?
对于很多的权利我们可以知道,那么对于有些权利是需要一定成立条件的,这个就是撤销权,那么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内容?
网友咨询: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内容?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张秋云律师解答: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如下: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具体内容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张秋云律师解析: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成立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张秋云律师,北大法学学士,兼具会计师从业资格,10多年财务管理、投资风控工作经验。擅长经济合同、公司法和婚姻家庭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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