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金钱质权,应当如何设立?
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也可以设立金钱质押,金钱质押又区别于普通的动产质押,其设立条件有所不同,那么设立金钱质权,应当如何设立呢?
网友咨询:
金钱属于特殊动产,能否以金钱设立质权,应当如何设立?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肖志强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可知,金钱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有效的金钱质权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质押合同有效。
应当存在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金钱质物完成交付,交付给债权人管领控制。
转移占有是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金钱质的转移占有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资金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二是将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对质物的持续占有和控制是质权存续的要件要求,因此有效的金钱质权,债权人应当对金钱质物能够管领控制。
3、必须通过特户、封金、保证金等方式使出质的金钱特定化。
唯有特定化,才使金钱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转移占有成为可能。当事人依约设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债权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的资金金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肖志强律师解析:
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的区别,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使用现金还是存单抵押。
一、定义区分
1、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2、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肖志强律师:2003年执业,著有《毒品犯罪辩护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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