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医疗纠纷 >> 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现在医患关系仍然较为紧张,患者对医生不理解,医生对患者也未尽到完全的义务,双方冲突不断。在医疗关系中,医生和患者均有一定的权利义务,比如患者对病情享有知情权,并且对病情信息享有隐私权,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泄露。那么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有什么区别呢?
网友咨询:
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周丹律师解答:
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义务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区别在于知情权在于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一定行为,即协助患者查阅资料、病历。隐私权在于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作为,即对患者的疾病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隐私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周丹律师解析:
患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1、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力:
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受到损害的患者有 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重新得到治疗直到完全治愈的权利。
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2、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
周丹律师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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