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如何救济?
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通过抵押物品来换取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资金,但是一些人将物品抵押出去之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物受到毁损,那么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如何救济?
网友咨询:
朋友张某向我借了20万元,并提供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我朋友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5万元,后来保险公司赔偿我朋友7万元。我想问下,我和我朋友张某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7万元我要主张权利吗?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张晓旭律师解答:
对该汽车的抵押权仍然存在,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张晓旭律师解析: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
张晓旭律师所在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正天下难正之事,直世间难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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