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保证期间届满后,是否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那么当保证期间届满后,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此时是否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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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届满后,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是否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廖育颖律师解答: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不再需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1、如果在保证期间权利人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所以就不需要再计算保证债务的时效。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的任务完成。开始计算的是保证债务三年的诉讼失效。但是此种情况不属于保证期限届满的情况。
3、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请求权。所有的债权请求权,有限的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目地是为了督促权力人的权力的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
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廖育颖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的作用,在于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逾期不行使的,保证责任消灭。对于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
1、一般责任保证。由于一般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是私下主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只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其权利即可。
廖育颖律师擅长各种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业务以及执行方向等业务,丰富专业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努力达到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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