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对方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那么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另一方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网友咨询: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垫资为乙建设厂房,工程款待验收后结算付清。施工部分后,甲发现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未履行义务,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黑名单。故甲公司停止施工,要求乙公司就已完工的工程款先行结算支付,才继续施工。这种主张是否合理?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肖志强律师解答:
乙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黑名单,据此可以确定乙公司存在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性,故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乙公司先行给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根据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肖志强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应属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一方虽然负有先履行义务,但另一方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故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担保或者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肖志强律师2003年执业,著有《毒品犯罪辩护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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