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确立,立法意图在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竞争有序的经济规则。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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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债务。
第四,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第五,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第一,通知义务。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利益,禁止先履行一方权利滥用,就必须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既保护对方知情权,又为对方提供了及时抗辩的机会。我国《民法典》第528条即规定了通知义务。先履行义务方的此种通知行为是必经程序之一,不可忽视,并直接影响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乃至违约责任承担。
第二,举证义务。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有助于在真伪不明情形下,法院对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判决。在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主张该权利的一方理应负有举证义务,且我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此种证据必须是“确切证据”。这一规定将凭空猜测或主观臆断的行为排除在外,但对于证据何为“确切性”的把握是有难度的,并且当今市场环境下信息保密性程度较高,当事人往往难以举证。因此,个别法院在实践中对证明标准作适当调整,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2014年初起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代理过数百起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诉讼实务经验,以深厚的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服务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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