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政策法规 >> 汽车产品缺陷,召回范围包括哪些?
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那么汽车出现产品缺陷,召回范围包括那些?
网友咨询:
汽车产品召回,究竟是产品出现怎样的缺陷,才会被召回呢?
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杨文茂律师解答: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应当被召回的产品缺陷主要包括:
1、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缺陷;
汽车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排放缺陷。
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杨文茂律师解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国际上对于产品缺陷的认定主要为:
1、《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规定,“考虑了包括介绍产品在内的所有情况后,若产品未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则该产品存在缺陷。”
2、英国的1978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通常有权期望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着缺陷。”
3、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规定:“如果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1)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2)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3)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4)产品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明示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杨文茂律师,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诉讼律师团首席律师,多年来始终坚持“耐烦,不怕琐碎”的执业理念,在委托人中形成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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