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政策法规 >> 食品安全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随着食品行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愈发严重,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
网友咨询:
谁应该是食品安全的责任者?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王琳律师解答:
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包括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未履行食品监督责任的行政机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王琳律师解析:
当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时,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王琳律师从事律师行业七年有余,办理案件近千起,尤其擅长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刑事辩护领域案件,现为沪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