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村委会几个主要干部侵吞村小组的集体经济资产,是否属于贪污?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那么村委会几个主要干部侵吞村小组的集体经济资产,是否属于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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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村委会几个主要干部侵吞村小组的集体经济资产是否属于贪污?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解答:
不算贪污。村干部侵占集体财产的,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会认定为贪污罪,村干部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村干部(包括村民小组长、村党支部成员等)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解释具体协助政府的行政事项:
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解析: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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