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是否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为了确保承包方交付的工程项目符合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往往会从应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保证在工程缺陷责任期限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若不修复,发包方可以用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或修复的费用。那么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是否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网友咨询: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是否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田华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尊重当事人双方约定,即意思自治优先,而关于承包人保修责任问题,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明确规定了有关项目的最低保修年限。故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与保修期并不具备一致性。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实际是混淆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与保修期的问题,况且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是合理使用年限(50年),该约定系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故对于该约定应当归类于“约定不明”的范畴,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田华律师解析:
站在承包人的角度,在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后,很多承包人就是简单回复一下与我无关,之后就不管了,最终双方只能诉到法院/仲裁去解决,等有裁决结果,承包人即使能拿到钱也要很长时间,同时诉讼还会增加很多诸如律师费、差旅费等额外的成本。因此,如承包人认为不是己方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调查,尽快确定责任人,这样才能尽快要回质保金。
站在发包人的角度,应按合同约定,在缺陷期届满前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核查,如确有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如双方对缺陷有争议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第三方进行调查,确定最终的责任人。如果发包人怠于履行这些职责,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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