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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两者有什么不同?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3月1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在司法实践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很容易让人混淆,但是,由于这二者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相去甚远,因此,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尤为重要。那么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两者有什么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很容易让人混淆,但是,由于这二者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相去甚远,因此,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尤为重要。那么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两者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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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两者有什么不同?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南振安律师解答:

1、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2、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南振安律师解析: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州本地律师,擅长劳动工伤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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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这两者有什么不同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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