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里,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我国法律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自营或者到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功能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一项义务。那么劳动合同里,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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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王世鑫律师解答:
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如下:
1、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影响竞业禁止的效力。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
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除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所有员工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王世鑫律师解析: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往往并非一目了然,通常可能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或具体产业某项产品的认定,专业性较强。例如,用人单位主营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设立的新公司主要从事安装该类电子产品的软件开发,用人单位主张新公司与其经营范围相同,但劳动者则认为两公司从事业务完全不同,而这就需要参阅该行业知识,综合判断两者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同类”,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工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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