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怎么界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界定?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进而也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恒定的民,被告是恒定的官。绷紧这根弦,可以在无形当中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那么怎么界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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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界定?
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陶逸星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关键要看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陶逸星律师解析:
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必要诉讼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其与本诉中的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形成准必要共同诉讼关系,但是必要诉讼第三人根据自身的特点,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可提出与原被告不同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并能同时或交替对抗原告或者被告。
陶逸星,男,汉族,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及行政诉讼,处理过多起合伙、继承、婚姻、及行政登记纠纷。曾代理92919部队参谋部直属工作处及宁波市某街道参与行政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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