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商品房定金协议欺诈的情形有哪些,定金协议欺诈有哪些情形?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商品房定金协议欺诈的情形有哪些,定金协议欺诈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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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定金协议欺诈的情形有哪些,定金协议欺诈有哪些情形?
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张先庭律师解答:
商品房定金协议欺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定金。
2、货物引诱。欺诈方利用买房者急于买房的心理谎称能提供房子,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3、盗用、假冒名义。欺诈者可以假冒房主、房主的代理人或房屋中介等,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合同专用章,冒充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购房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张先庭律师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者开发商出具的收款凭据中,仅仅出现或者记明订金、押金、保证金、诚信金等字眼,并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也就是说,你的认购协议中,没有“定金”字眼也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条款,当你反悔,不想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没有权利没收你事先交付的价款。
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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