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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那么合同里的免责条款,真的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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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的免责条款,真的能免责吗?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吴岩岩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1)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2)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是无效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吴岩岩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吴岩岩律师法律专业毕业,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多年的诉讼实战,积累了深厚的实战经验。为人和善,热忱认真,且业务精湛,一直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吴岩岩律师秉承诚信、共赢、专业的执业理念,静候您的面见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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