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公司破产清算股东不配合,如何处理?
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正是体现于此,股东原则上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公司破产清算股东不配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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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股东不配合,如何处理?
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岳玲利律师解答:
公司破产清算股东不配合可以让不配合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岳玲利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程序系公司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情形,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裁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程序。
据此可知,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公司存在“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由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而启动。若法院受理申请,则管理人将作为外力介入接管公司,完全取代股东及股东会,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利对公司进行清算。
中共党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2005年开始执业。已办理上千起案件。办案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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