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什么,怎么规定的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旨在减少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那么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什么,怎么规定的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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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什么,怎么规定的行使代位权?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张瑜律师解答:
我国规定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债权人滥用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张瑜律师解析: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2、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7年10月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因此,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以免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
张瑜律师,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担任中铁建(山东)高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妇幼保健院等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习惯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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