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如何的,有哪些?
显失公平一定有一方获得了超额利益,但并不是所有获得超额利益的行为都属于显失公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如果不涉及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或公序良俗,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国家并不过度介入。那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如何的,有哪些?
网友咨询: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如何的,有哪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马婧律师解答:
有下列构成要件: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马婧律师解析:
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马婧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及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业务,在执业期间为多家公司尤其科技类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涉及类型包括诉讼争议解决、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和公司治理等专项服务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