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有哪些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存在一些玩忽职守的行为,例如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这些行为一旦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就会构成犯罪。那么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有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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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有哪些要件?
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宋联洪律师解答: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处于过失。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宋联洪律师解析:
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宋联洪律师早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为高校教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治理、股权纠纷、风险控制有丰富经验;成功代理各种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着力维护了客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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