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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之前会先进行审查,确认该案件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如果不属于的话就要进行移送管辖,那么移送管辖的概念是怎样的,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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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概念是怎样的,有哪些特征?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韦红露律师解答: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 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移送管辖的特征:
1、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
2、受理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3、受理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
5.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在不同级之间,既可以在同一地域内的上下级之间,也可以在不同地域的上下级之间;
6、移送案件应当作出裁定。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韦红露律师解析:
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韦红露律师,南京师范大学硕士,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中心主任,理婚律师团队创始人,心理咨询师,遗嘱规划师,江苏电视台法律援助律师,《现代快报》“有请律师”栏目战略合作律师,《澎湃新闻》等国内知名媒体的特约评论员。
团队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的研究,办理过上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团队成员大多数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诉讼经验,一直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善于以女性律师处理感情的细腻视角,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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