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现实生活中再普遍不过的事情,一份完整的借条中,应当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借款人姓名等诸多事项进行约定,但是,由于受交易习惯和文化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些债务人书写借条时过于简单,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未呈现在借条中,借贷双方往往会因归还利息发生纠纷。那么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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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程丽珍律师解答:
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法律依据有如下几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程丽珍律师解析: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程丽珍律师,具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各类合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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