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律师补充:
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甄别措施:
(一)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
(二)要求当事人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充提交其他相关证据;
(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四)其他查明案件所需的措施。
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关联案件的,可以交由同一业务庭、同一合议庭审理。对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的,应要求不同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单独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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