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能否改变公房的用途,有什么条件?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将公有居住房屋自用或出租他人作为经营办公用房,公房就是产权不属于个人所有,这类房屋在使用的时候需要注意很多问题,那么能否改变公房的用途,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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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改变公房的用途,有什么条件?
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解答:
改变公房的用途,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解析: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3、产权不明晰的;4、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5、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6、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7、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8、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9、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王庆,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及风险防控,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投融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合同、离婚、房屋买卖、交通事故纠纷。
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风险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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