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偷税漏税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纳税过程中,有些企业为了在税款的缴纳中,为了减少公司的支出,就会选择比较冒险甚至违法的行为,来达到躲避纳税的义务,但是一旦发现,是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那么偷税漏税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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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文涛律师解答:
看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以可能构成一般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文涛律师解析: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李文涛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专职律师,“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常务理事,广州律协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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