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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哺乳期是自婴儿出后之日起算1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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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犯罪关于哺乳期是怎么规定的?
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解答:
哺乳期妇女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哺乳期是自婴儿出后之日起算1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
1、哺乳期妇女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哺乳期是自婴儿出后之日起算1年;
2、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黄强律师简介
黄强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既善于捕捉细节,又能全盘考虑。在每个案件中以高度负责,有效节约当事人成本,切实关注案件本身,以提供精准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和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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