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商品房现售要符合哪些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商品房预售可以有效缓解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的压力,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大多数开发商均采取此种模式。那么商品房现售要符合哪些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商品房现售要符合哪些条件,是什么?
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李菁律师解答:
商品房现售要符合的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李菁律师普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李菁律师解析: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李菁律师,同时为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十余年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人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是本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大特色,对婚姻家庭心理学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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