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被征收人能放心的签哪种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标准?
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自身权益,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被征收人知道的少之又少,甚至怎么签补偿协议都不懂,于是征收方通常都会采取各种方法让被征收人签字。那么,在拆迁中哪种协议被征收人可以签呢?
补偿数额是在法律规定的正当范围内,且补偿协议内容完整合法,被拆迁人是可以进行签字的。
如何知道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
1、与周围市场价比较: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2、是否先补偿后搬迁: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不少拆迁方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进行拆迁,这是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3、是否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拆迁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是以政府名义进行,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原则上保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与以前的拆迁政策相比,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救济程序等,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且在房屋拆迁中的被征收人至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公平补偿权、拒绝非法强拆权、举报权和复议诉讼权等六大权利。
若补偿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被征收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找到政府违法点,获得谈判筹码
对拆迁补偿不满我们就需要进行谈判争取,但被征收人明显是处于弱势方的,如何逆转这样的态势,需要我们准确地抓住政府的软肋。那么灵活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是被拆迁人获取政府违法证据的关键步骤。
被征收人有权获取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关于征地、拆迁活动,《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与义务,但在实践中,各地行政机关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这种职责与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或者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以此作为抗的理由。
信息公开受阻、获得证据后行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当被拆迁人获取了政府违法证据,针对这些违法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或许有关部门会想方设法左右法院的判决,但却不愿意看到因此导致的征收工作拖延,更不用说对部门负责人政绩的不利影响。面对这样的压力,征收方往往会选择妥协,同意提高补偿数额。
不建议维权的途径!
面对政府和开发商的双面施压,不少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还不合理时极有可能妥协,当然也有不少被拆迁人打定主意要做一个“钉子户”与拆迁人抗争到底!
这些打“持久战”的被拆迁人首选的维权途径可能就是上访,上访是一条漫漫长路,这期间有可能就会遇到强拆,如果强拆就采取报警的方式,报警是可以保留证据,得到出警记录,为后期的维权添加有利的筹码,但这并不代表最根本的补偿问题就可以得到改变。对于上访,国务院出台了《信访条例》,其中规定禁止越级上访的行为,大家只能逐级上访,然后等待答复,而等待的这段时间,无意会浪费大家很多时间,有可能就会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因此,律师并不建议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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