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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与承揽人协商好定作物的生产时,双方可以签订承揽合同,承揽合同要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以维护双方的利益。那么加工承揽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网友咨询:
加工承揽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刘永红律师解答: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依中国法律,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其一般法律特征在于:
(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
(2)其合同标的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时尚不存在,而一经完成后即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
(3)承揽物在加工过程中遭受的意外灭失风险由承揽人独立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是承揽合同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其设立宗旨是因为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定作人的目的和需求,因情势变更或承揽人工作出现不能达到定作人目的等原因,再继续进行承揽工作就对定作人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为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
刘永红律师解析:
承揽合同随时解除权行使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揽人工作成果提交前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在有效期内随时行使解除权的,应当通知承揽人。可以书面通知邮寄给承揽方,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合同内的指定特定联系人的电子信箱,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在有效期内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虽然《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该规定的法律宗旨是在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当定作人不再需要委托承揽人加工的工作成果时,赋予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使承揽人的工作不再继续,避免双方损失的扩大,并以此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由此可见,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受任何限制,为均衡双方利益,定作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受时间限制,即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仅存续于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期间,如承揽人已按约完成加工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亦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从事律师执业十九年,具有精深的法学理论功底,以诚信为本,办理了各类案件千余件,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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