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仅有打款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广泛活跃,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熟人借贷普遍存在,发生纠纷时常常难以提交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证据,导致权益受损。那么,仅有打款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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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打款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许仙凤律师解答:
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许仙凤律师解析:
无论是诺成性的借款合同还是自然人之间的实践性合同,在案件事实审查过程中,均需要查明以下问题:第一,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第二,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第三,履行期限已届满;第四,借款人尚未偿还借款。
《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将证明是否有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了分配,让举证责任在原告和之间进行适当转移,而不是一味要求原告起诉时同时证明借贷实际发生和存在借贷合意,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
具体而言,在原告提出金融机构转款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
如果被告仅仅提出抗辩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若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员、政府顾问、省优秀律师。经办刑事案件及民商案件。深厚的理论与丰富的实践。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理念,严谨高效、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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