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向公司交付空白投保单,应为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完成业绩,经常向公司交付空白的投保单,再事后添加详细信息。那么,业务员向公司交付空白投保单,应为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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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向公司交付空白投保单,应为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魏宁宁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说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所以说,空白投保单的内容并不明确、具体,没有包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另外,投保单中没有一经投保人同意,则对保险人发生约束力的内容。因此,空白投保单交给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交给保险公司后后,才可认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
魏宁宁律师解析:
投保单亦称 “要保单”或 “投保申请书”。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由保险人提供,即由投保人填明订立保险单所需要的项目。
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标的名称及存放地点(如投保运输工具或运输货物,还须注明运输工具名称、货物数量及目的地等); 投保的险别; 保险期限; 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填写投保单必须情况真实,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正式接受,保险责任即行开始。倘若在保险单书立之前,保险标的已遭损失,保险人也应该照书立的保险单的规定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填写完详细信息的投保单才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否则,空白的投保单应为要约邀请,而非真正的要约。
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执业5年,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经济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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