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格式条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给人们带来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其缺陷不容忽视,制定或者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其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或者强势地位,规定不公正的条款,危及乃至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 ,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
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华天琳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效力标准有以下两种情形:
(1)有效的情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等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2)无效的情形有三种:
①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
②因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天琳律师解析: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天津电视台《法眼 大律师》常年嘉宾。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市南开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
曾任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南开区法院助理审判员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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