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犯组织卖淫罪但不是主犯,会被判刑吗?
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根据情节可分为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被检察院起诉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还可以再以从犯、胁从犯进行辩护。那么,犯组织卖淫罪但不是主犯,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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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组织卖淫罪但不是主犯,会被判刑吗?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吴伟明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的,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当然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并且从犯的罪行为也是组织行为,即对卖淫者的卖淫行为直接进行策划、管理、指派,是这种组织行为相对于主要组织者而言处于辅助地位。
如果不是对卖淫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而是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或为直接组织者招募、雇佣、运送卖淫者,为卖淫安排住处,为组织者充当管账人、提供反调查信息等行为的,则都不构成织卖淫罪,而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所以说,构成组织卖淫罪,即使不是主犯的,也会根据犯罪行为人具体的行为和情节量刑处理。
吴伟明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中,实行行为是组织行为,即“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只有实施了具体的“控制他人卖淫”行为的人,才被称为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或正犯;只是为“控制他人卖淫”提供物理性或心理性的帮助、协力行为的,只能被评价为协助组织卖淫。就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招募”、“运送”行为而言,并不能控制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只是为组织者控制他人卖淫提供帮助、协力作用,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
就实施组织卖淫的管理人员而言,虽然他们在卖淫场所中担任一定职务,分担了部分组织卖淫行为,但可以综合考虑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为“次要的正犯”,即从犯,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吴伟明律师在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任职,毕业于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从事法律工作十几年,诉讼实务操作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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