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产证上一人未签字的居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居间协议有什么规定?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那么,产证上一人未签字的居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居间协议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房东产证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但签居间协议合同时是他老婆签的字,儿子代他父亲签字。房东现在违约不卖了,说他没签字居间协议无效,这种情况是否能起诉赔违约金房东产证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说他没签字居间协议无效,是否能起诉赔违约金?
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曾梦卿律师解答:
产证上一人未签字的居间协议是有效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居间买卖双方明知另一个共有人可能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居间合同的,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30%,超过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
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曾梦卿律师解析: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曾梦卿,律师、经济师,法律硕士,EMBA,三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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