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分手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能要回赔偿吗?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之间婚闪同居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情侣之间可能因为一些比较小的事情而产生矛盾,矛盾越积越多的就会造成分手,分手时要处理的问题是比较多的,那么,分手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能要回赔偿吗?
网友咨询:和男朋友写了分手协议书'他补偿我五年的青春费两万'要求我以后不能纠缠联系他'不然要收回那钱',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梁胜利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分手赔偿协议是有效的。
情侣分手后,分手协议能不能要回来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应该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梁胜利律师解析:
所谓“分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只能民事调解。
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
分手费作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的约定或承诺,当然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①、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该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③、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按照男女双方约定,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是没有对价给付条件的,接受分手费一方取得分手费无须支付对价。分手费这一无对价给付的性质,是以男女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④、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
梁胜利律师200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硕专业,2004年开始执行。共办理各种诉讼案件500余件,同时担任十二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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