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调换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买卖合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购买房屋的时候,购房者选择合适的户型与楼层后,就可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订金。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要按时交剩下的余额,开发商要按时交房,那么,房屋调换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买卖合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房屋调换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买卖合同?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周劲松律师解答:
房屋调换后需要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并重新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在此之前,需终止或解除房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原买卖合同及原贷款合同,房主已交纳的利息应由开发商承担。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周劲松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003年执业,专职律师。江苏省律协省直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会员。专业建筑工程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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