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秩序混乱引起投资移民纠纷,办理人投资人担保人对话僵局如何化解
香港大游行秩序混乱引起投资移民纠纷
办理人投资人担保人对话僵局如何化解
法妞律师服务平台并王利南律师,你们好。
我也是内地某省的一个法律工作者。现在关于我的亲属与老乡不小心搅进了一桩移民投资僵局里,大家因为对于一些关于移民的基本政策制度以及香港与大陆的一些法律规定不明晰,所以都一筹莫展,而特此向您进行咨询。
我有一个远房表亲刘小姐(下面简称为L)目前在香港定居,大约一年前我们家乡还有两个老乡,我们姑且称之张某(下面简称为Z)和黄某(下面简称为H)都是我们家乡这里比较有名的企业家。一年前他们在随同我们当地政府到香港开投资招商会期间,再次见到我的亲戚刘小姐L,还有深圳到香港的一个老板丁先生(下面简称为D)——因为过去在老家时候这些人也都认识,异域相逢,这些老乡也就聊得都比较热闹。酒席间,Z、H就说起在香港有一家移民公司一直在跟他们在联系到欧盟国家西班牙和斯洛伐克移民的项目,L、D他们就约好第二天陪着Z、H一起到香港油麻地一带的这一家移民公司(下面简称为HKYM公司)去考察这个移民项目,此前根据他们透过网络与电话联系大概标准是这个项目就是大概要支付66万欧元才能投资斯洛伐克移民,要投资68万欧元办理西班牙移民。结果第二天刘小姐就陪同他们一起去了这家公司去谈移民投资项目。L、D陪着Z、H一起去是希望帮助他们去做一下帮忙判断一下这个香港公司的具体情况。结果去到了那家公司一看,那家公司出面谈判一个董事刚刚好还是L小姐多年前就认识的一个熟人。根据这个在HKYM公司的熟人介绍,所选择的西班牙与斯洛伐克都是欧盟国家成员,也是申根国成员,还是欧元区国家,其经济发展速度都很不错。这两个项目都可以一步到位全家直接拿到欧盟国家护照,又不用坐移民监。就这样因为有熟人,所以大家越发是彼此信任了,总之很轻松就谈成签约了。张某想去斯洛伐克,而黄某全家则愿意移民西班牙,张某和黄某他们就和那家移民公司签了两份移民协议。
因为起初Z、H出示了他们预先做好的自有存款的公证证明的银行存款单,但是他们到香港去按照规定也并没有带太多钱,两人就分别刷卡各自支付了两万欧元作为定金,作为前期前期的定金费用。其余款项则约定预留分阶段支付后期费用。本来双方说好是要支付一半以上的费用。移民公司才肯帮助他们做完全部相关的工作和手续。但是因为L小姐在旁边跟该移民公司其中的一个董事是熟悉的。所以双方就同意,D先生因为和Z、H有生意合作关系,又经常过香港愿意为Z、H继续付款有移民本钱作连带担保,L刘小姐更相信熟人口头承诺,相信这家公司不会仅仅为收点前期小费而忽悠自己的乡亲,所以L小姐既为HKYM公司能够办理该移民事务作担保,也愿意出面证明Z、H有移民本钱就同意也在同意作为连带付款担保人而在担保函文件上签了字做了连带担保。然后。Z、H某他们就回到国内了。总之是过了这一年时间里HKYM公司也在不断通过邮件和网络与Z、H进行联系跟踪这项服务。而最近这个月HKYM移民公司就联系到Z、H他们。说是二位的移民手续已经办好。要求申请人支付全部移民投资费用。但是现在因为现在国内的资金进出管制比较严格。加上最近因为网络移民出现太多网络骗局,而Z、H二位老板更是听网络上说香港因为天天大游行而搞的社会秩序如何如何混乱、甚至于香港机场都被封堵了云云,也就不想去香港旅游或办事了。就提出没办法确认该移民手续的真实性,另外大陆进行外汇资金管制等没办法汇款出去也是就坚决拒绝支付投资款项,希望香港移民HKYM公司能多少退回一点前期定金。香港移民HKYM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而要求L小姐和D先生承担担保责任,L小姐自己因为不太懂境内外的法律以及欧洲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等等,也不敢确认这份移民文件是不是真实有效,于是四方就陷入到了僵局状态。不知道王律师能否以你丰富经验提供出一个方案,帮助各个方面化解这个纠纷和僵局!
袁先生 2019年8月28日
袁先生,你好。看到你的咨询以及相关文件内容,我又根据你提供的联系方式和L 、D以及HKYM公司三方通了话,表面看着这是一个投资移民纠纷,但是本质上我认为这就是一个涉港民事连带担保纠纷,要化解这个移民投资僵局其实也并不难,主要分别要站在Z、H以及L 、D各方的利益想法的角度来权衡才能够很好地化解这个僵局。我个人认为,站在Z、H目前想法的角度分析,应该是有两种可能:
其一是Z、H确实是真的想移民,但是囿于现在香港比较混乱顾及自身安全不就想直接过香港办手续,同时因为目前金融管制比较严厉,现在没有比较合适的途径向HKYM公司支付移民投资款项。所以他们有为难之处就找借口先拖延一下。所以看起来一个秩序混乱的社会给外部人们的心理影响还是很重要的,作为局外人的我们也都真心希望香港能够尽早摆脱现在这种局面香港人民尽快能够安居乐业步入平静生活。
其次,是Z、H他们回去后和家人商量后后悔当初草率签约移民而现在都不想移民了,又不想承认是自己违约,就找借口说无法断定真伪。所以站在L 、D的角度必须先确认HKYM公司宣称已经给Z、H两家办理好的移民手续的真实有效与否。而当初是好心帮助同乡担保结果留下了麻烦。所以只能是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化解这个三方难局。
我们给你们设计的大概有四个步骤:首先是要循合适途径确认HKYM公司宣称已经给Z、H两人办理好的移民手续是否真实有效;其次,是如果查证手续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再考虑Z、H两人是否会继续愿意按照原来合同约定如约支付剩余的移民办理费用以及如何支付的问题;其三是如果Z、H两人不愿意支付剩余移民办理费用,HKYM公司能否向Z、H两人追索或者是否选择先向担保人L 、D进行追索的问题;最后第四部就是,如果HKYM公司选择先向担保人L 、D进行追索的情况下,L 、D是否能够向Z、H两人进行追偿以及如何追偿的问题。
要确认HKYM公司宣称已经给Z、H两家办理好的移民手续是否真实有效有三个渠道:首先是Z、H两人同意由他们自己出面委托其他人代为查询,比如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去帮助他们寻找我们在欧盟的合作伙伴或其他合适在西班牙等欧盟地区从事移民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代为查询,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该查询结果借助于外交途径进行认证和送达,以确保其查询结果在查证和传递过程之中的保真性,这一点我们也愿意帮忙并保证有能力做好;
其次,Z、H两人也可以亲自约请HKYM公司派员或者再请L 、D两人或者其中一人配合,大家约好时间带着所办理完成移民手续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同到欧洲即西班牙与斯洛伐克旅游并直接向两国相关主管移民的政府部门核实核对该移民手续的真实性,或者在HKYM公司与西班牙、斯洛伐克相关合作人的陪同下向两国相关主管移民的政府部门核实核对该移民手续的真实性,这样Z、H两人就不会再发生是真是假的怀疑——如果真实性有问题,待L小姐回到香港马上报警或者循司法途径投诉处理,都也可以简单挽回前述定金损失。最后,如果Z、H两人不愿意配合委托查询也不愿意亲自直接去欧洲查询查证,那么作为办理人的HKYM公司就只能自己循原来的合作途径或者委托两家以上的当地移民律师代为查询并同时办理见证手续以自证该手续的真实性。
第二个步骤,就是根据第一项查询查证情况,如果是Z、H两人愿意配合出具律师委托手续进行委托查询或者亲自直接去欧洲查询查证的情况下,说明Z、H两人现在确实还有办理移民的主观要求与意愿,如仍然也愿意承认原来合同的价格价款,那就涉及到如何依约定付款的问题,对此我们建议三方签订一个备忘录约定移民投资资金的共管与交割,Z、H与L 、D四人到深圳的相关银行做一个共管账户或者是也可以通过我们在深圳的律师事务所做一个共同监管账户,Z、H将合同约定的剩余投资资金足额打入到在深圳这个共管账户之后,再由L小姐在香港将合同履约金支付给HKYM公司,HKYM公司交付移民手续给L小姐,L小姐把移民手续带给Z、H之后经过各方确认交割完毕,各方再把Z、H已经支付到深圳共管账户里的资金按照解付给L小姐;这样一个资金交易流程是因为L小姐先前本身是原来投资移民合同的担保人,所以L小姐接收这边的投资者还款也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Z、H信守合同如此在国内支付投资款项也是合理合法的,就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也都履行完毕。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Z、H不愿意配合确认核对该手续真实合法性的情况下,也就意味着Z、H明确表示反悔而不愿意遵守原来的投资移民协议,也不愿意支付剩余移民投资费用,其中一种原因我理解可能是认为原来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高了一些,我们在此建议各方先进行斡旋、和解与调解,看看能不能降低一些投资额度或者手续费用使得Z、H能够自觉自愿地履行基本的义务,和平处理各方的利益矛盾。
但是即使是如此也无法达成和解的话,对于HKYM公司也没有关系,因为L 、D是Z、H两人的付款连带担保的担保人,只要HKYM公司可以循自己的途径证明前述移民手续已经依据合同办理完毕并证明该移民手续的真实合法,HKYM公司即可以选择向Z、H两人直接在国内的住址法院起诉追索该约定投资款项,也可以选择先向连带担保人L 、D进行追索;我个人理解,如果HKYM公司直接选择到内地去起诉Z、H两人可能会比较麻烦涉及到该业务被内地法院的司法评价标准等等;这个时候,HKYM公司就即可以选择在香港法院直接起诉L小姐,也可以选择来深圳前海法院同时起诉L 、D;我们的建议是来深圳同时起诉L 、D更好一些,因为选择两个连带担保人的债务承担力度肯定会好过选择一个人。同时也因为L 、D本来也是出于善意而对于双方的移民投资项目进行担保,比如依据原投资协议原来可能会有仲裁条款而向深圳申请仲裁,或者在深圳前海法院向担保人之一的D先生以及L小姐提起诉讼。这样,因为双方是中国仲裁或者是中国法院进行的判决,在裁决或判决后循执行程序进行支付交割之后,也便于L 、D将该判决结论以及执行结果为证据直接针对于Z、H两人提起诉讼追索,这就是化解本案僵局的第四个步骤了。最后是L 、D履行完成担保义务之后,依法也是能够向Z、H两人进行追偿,如果按照我们设计在深圳处理的途径,因为都是依据中国法律所进行的处理结果,也就有利于L 、D直接根据该法律文件依法向Z、H两人进行追偿。如此一来,即便是Z、H真的反悔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投资移民款项,各方也可以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当然,作为律师我们更希望各方能够清楚对方可能采取的救济手段,是不会任凭自己耍赖就可以逃脱开法律义务的。签约方如果自己清楚不履行协议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损失与困扰,比如诉讼程序的应对以及所增加的诉讼成本等问题的情况下,彼此让步谅解,友好和平地化解这场投资移民与担保形成的利益僵局也是可能的。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因为并没有看到全部正式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签字原件,所以这些建议也可能有挂一漏万甚至于错误之处,更希望你们能够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律师做更多的咨询,以便探索一条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和更中肯更客观适用的法律意见。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